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终1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环路(海天·中华名园小区)G16幢18层。
法定代表人:张先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海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色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喀什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麦 麦 提 吐 尔 逊 · 阿 布 拉
审判员           刘 春 光
审判员     赛依扑拉·阿布都克热木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