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财保25号
申请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喀什雪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环路(海天·中华名园小区)G16幢18层。
法定代表人:张先武,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住址为喀什市。
申请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喀什雪域实业有限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9198571.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金融机构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喀什雪域实业有限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9198571.93元的财产。
二、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