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环路(**·中华名园小区)G16幢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显***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