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环路(**·中华名园小区)G16幢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显***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