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七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麦盖提县思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麦盖提县供排水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由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7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思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7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努尔买买提·阿尤甫
审判员 艾 山 · 吐 来 克
审判员 阿迪力 · 玉苏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振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