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申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杰,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艾尔斯兰汗路22号东湖丽都小区A栋一单元3001、3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龙,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以已向喀什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荣琴
审判员    马瑞
审判员    古丽巴哈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维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