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02财保99号
申请人: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48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以北上海路以东苹果社区梨檬园8号综合楼2层201号和3层301号商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以北上海路以东苹果社区梨檬园8号综合楼2层201号和3层301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48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