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民初68号
原告: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伊宁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赛***·艾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世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祁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