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1211号

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玛纳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荣松,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向阳五七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军,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淑萍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