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玛纳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大道18-1幢(一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336,833元,执行费495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被我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双方于2022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案款61,786元(含执行费4953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2.若被执行人新疆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以上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恢复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新  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