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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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1229号之一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村外塘田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金融服务中心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9元,减半收取7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20元,由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