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法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青01民终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2589623.5元、违约金169102.4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44元(截止到执行通知书),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278元,合计2821594.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民终32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冶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