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民初354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机电路338号。
被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