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

丹阳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保885号
申请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52446F,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泉铮。
被申请人:丹阳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330154XR,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
申请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丹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