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67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泉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立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董家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
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董家口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7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211民初17575号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4165.5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发送成功。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不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鉴于本案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