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董家口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1964号
原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机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52446F。
法定代表人:陆泉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雅欣,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董家口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81702X。
法定代表人:赵威,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珠恺,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正新,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董家口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准备关键证据,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2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25894.4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剩余821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