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91执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港丰路99号2号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5244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美泉宫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450288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马鞍池西路新世界庄园2号楼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840587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2)浙0591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09032.5元(含诉讼费5153.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4年2月28日,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查得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湖州市美泉宫***22、23幢的不动产,已另案查封,因该房产有较大额抵押,无处置价值;查得被执行人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家园10幢的不动产,已查封,因该不动产只有土地证,暂无房产证,尚未分割,且该不动产价值远超本案标的,暂无法处置。
4.查得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已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线下调查:已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协商未果;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系列案件。
9.本案执行费7490.33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湖州西塞建设有限公司(已受偿0元,)尚有债权509032.5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91执10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