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86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住所:河南省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结识,被告称其能找到工程项目,因没有资金,所以希望与原告合伙干工程,并称只需要收取2%的管理费,赚到的钱归原告。工程项目开始后,原告前后共计向被告转款3560066.34元(其中包括给被告支付的2%的管理费65810.84元),因工程款是由甲方支付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再支付给被告,最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共计收到被告转款848600.58元(其中47000元为退回的投标保证金),除去上述管理费及投标保证金,被告尚应支付原告2692654.92元,而这只是原告方投入的本金部分,该项目目前已完工使用,本次合作中原告不但没有赚到钱,更连投入的成本都没有收回。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资金,被告一直推脱未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项目位于青海省门源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即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本案案由原告***主张系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主张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何案由可在实体审理后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被告住所地,经核实被告***陈述其现住址为西宁市城北区,而原告***在诉状中书写的地址即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省委家属院3号楼2**13楼1室,系国基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已撤场。对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青海浩门农场即青海省门源县浩门农场。综上,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宁市城西区,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1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芮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