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867号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以原告名义承包了鸿山美景项目的1#、2#、18#楼和11#楼工程。2017年7月17日、2017年10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由**以国基公司名义承包了鸿山美景项目19#、13#楼工程。1#、2#、11#、13#、18#、19#楼工程分别由三被告实际施工,并约定工程自负盈亏,与工程有关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原告名义赊欠了案外人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的钢材使用,后三被告与钢材公司办理结算,并分别向钢材公司出具欠条三份。2022年1月14日,钢材公司对原告提起诉讼,河南省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偿还钢材款5371429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45606.63元。钢材公司申请执行后,梁园区人民法院共计执行原告3248552.71元。三被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钢材款应当由三被告支付,原告代替被告垫付相关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原告已催促被告多次未果,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钢材款共计3248552.71元及利息(利息以3248552.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变更为三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钢材款共计4684859.4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不准确,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