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03民初11号
原告: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嵩基花园5号楼1**6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6日,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2023年1月13日,原告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