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99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原诉讼请求标的207630.83元,变更后诉讼请求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414.4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389.46元退回原告新疆某某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