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47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福州馆街**。
法定代表人关泉增,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