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47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福州馆街**。

法定代表人关泉增,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