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执6178号
申请人北京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关泉增。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玉喜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