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房执字第03333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王海兵申请执行***、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9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982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