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诉称:2012年8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商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为被告建设一座地下2层、地上12层的建筑物,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饶乐府村西、京源绿洲饭店东侧、京周公路北侧,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5096000元,总面积为12580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主体结构竣工时间为2012年年底,二次结构竣工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到2013年4月2日,因被告的原因该工程被有关部门停工,停工期间得知涉案工程没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也没有进行招投标。基于此我公司认为被告的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强行施工,该合同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将本合同内容告知原告,双方在知悉合同内容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反应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双方所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双方的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原告的行为将会损坏到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已经就已施工内容及未施工内容进行了确认。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建筑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饶乐府村西、京源绿洲饭店东侧、京周路北侧。该工程名称为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23日,主体结构竣工时间为2012年年底。二次结构为2013年4月30日,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计价,总建筑面积约为12580平方米,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峰、岳锦刚在该合同中签字确认。后建筑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到2013年4月2日该工程未全部施工完毕。后该工程因故被有关部门停工。2014年4月23日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施工合同无效。******
另涉案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程序。******
上述事实,有原告建筑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商贸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程量完成情况、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且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商贸公司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故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商贸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贸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6日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