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852号
原告:北京盛世有业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二村6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2号院3号楼5层5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告:张月月,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盛世有业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月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有业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月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有业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有业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