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坤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50号 申请人: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国家环保产业园区中科环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北京鸿坤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C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鸿坤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24183.6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鸿坤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24183.6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