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7386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月月,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国家环保产业园区中科环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月月、北京唯诚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