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财保335号
申请人:广东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滨河大道源江花园四号楼三梯1层01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为41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