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5088号
原告: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达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48418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层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1062965。
法定代表人:徐衡。
原告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原告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