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层60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华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6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华夏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法律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华夏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被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均应以华夏公司所在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华夏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从华夏公司处转包装修项目为由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各方确认涉案项目为首钢办公大楼改造装修项目,故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工程项目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华夏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或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系不当理解相关规定所致,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