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置业(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州城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457号 原告:**置业(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城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阳光海岸26幢东南浜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置业(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湖州城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置业(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城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湖州城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置业(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蔡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