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锦灏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35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灏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与云华路333号2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6月30日立案执行成都鑫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51×××06账户内的存款403885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