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1639号
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楼房****。
法定代表人:白银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云华路****iv>
法定代表人:魏洪宽。
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52元,原告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时,未交纳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