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6244号
原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云华路333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4358D。
法定代表人:魏洪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779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零公司)与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广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三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广建公司向成都三零公司支付工程款3366559.56元及违约金298057.42元。事实和理由: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悦来公司)系重庆会议展览馆二期室内装饰及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来投资集团办公楼;重庆悦来公司与重庆广建公司签订《重庆会议展览馆二期室内装饰及建筑智能化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重庆广建公司。重庆广建公司将其中的智能化部分分包给重庆三零公司,双方签订《重庆会议展览馆二期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成都三零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重庆广建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按期交付产品和安装调试,且项目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但重庆广建公司尚欠工程款3366559.56元。成都三零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而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而非本院,故本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