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64号之二 原告: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葛罡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马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财产保全费1,910元,合计4,645元,由原告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