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64号 申请人: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葛罡煜,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马成。 原告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01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78,01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