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6923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