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宸健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704号 原告: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11日,原告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