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4162号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2025年1月20日,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