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122民初2801号
原告: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54956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42010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费用人民币21万元及利息5458元,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一份,由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检测服务,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原告认为给付工程款不足,后双方因剩余工程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9月26日之前给付原告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五万元(该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开户行:郑州市长江路支行;账号:62×××49),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中尚未履行的工程桩基检测事项等条款;
三、被告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之前向原告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原告出具试桩合格检测报告,原告同意于2017年9月26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份数向被告出具试桩合格检测报告,报告内容与原告提交到法院的四项《基础工程检测报告》一致,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六十六元,由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