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希望申请执行河某某、某某、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桐柏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希望申请执行河***、***、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希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