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费69969.6元及利息(以6996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5‰计息至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35元、执行费965元,合计71969.6元及利息(以6996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5‰计息至款付清时止)。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0年7月2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信息,并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0年8月30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