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另名周学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沥青拌合料款238695.6元、受理费2700元、诉讼保全费用2020元、执行费3551元,合计246966.6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0年1月16日-2020年9月28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陆续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信息,又向国民村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0年8月30日将***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木合亚提

审判员 孟 雪 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力的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