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0316号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日刚,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少亮、张雪松,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运强。
被告:尚海,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寿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佩航
书 记 员 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