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611民初331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兵,河南国基(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运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全智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淇水湾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佳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宋现松,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胜隆建筑公司)、河南全智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全智教育公司)、宋现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兵,被告宋现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被告鹤壁胜隆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被告河南全智教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406556元;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100000元,利息(2020年11月29日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10万元仍按以上方式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淇河南岸鹤壁中学”工程项目,于2017年2月17日签署达成《工程大清包劳务合同》。该合同标的范围为:河南全智教育鹤壁中学1#楼的土建劳务,原告自带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小五金进场施工,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证金为100000元,工程价款按实际图纸面积计算为35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按图纸计算为7190.16平方米,合计工程总价款为2516556元,该工程已交付且该校学生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入校使用。被告在2017年10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189万元,被告通过其他途径在2018年2月15日前向原告的工人支付了12万元,合计为201万元,截止2020年11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及工程保证经合计506556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工程无果后,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宋现松辩称,原告就诉争的涉案项目工程量,并没有与我进行确认,涉案工程也没有进行决算,原告也未向我支付保证金10万元,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河南全智教育公司辩称,鹤高中学工程项目由我公司发包给宋现松施工,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我公司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鹤壁胜隆公司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被告宋现松以个人名义同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没有对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应向宋现松及建设方主张,宋现松是借用我公司资质同全智教育签订施工合同,全智教育是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宋现松,没有经过我公司账户,宋现松不是我公司正式职工。宋现松和全智教育谈好后,临时借用我公司的资质。
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证据1、工程清包劳务合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2019)豫0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中国银行付款通知书,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4、工程总图,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河南全智教育公司提交证据执行和解协议书,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宋现松签订工程大清包劳务合同,河南全智教育鹤壁中学1#楼的土建劳务由原告自带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小五金进场施工,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证金为100000元,工程价款按实际图纸面积计算为350元/平方米,图纸的计算面积为7190.16平方米,原告***从宋现松处领取1890000元,被告宋现松直接向原告***雇佣的工人发放工资120000元。
2017年2月20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宋现松指定的徐文强转账100000元。
2021年6月15日,案外人赵廷新与宋现松、河南全智教育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告河南全智教育公司欠付被告宋现松工程款1307645.75元,被告河南全智公司已代被告宋现松向案外人赵廷新支付1307645.75元,剩余34848.75元未向被告宋现松支付。
(2019)豫06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宋现松借用被告鹤壁胜隆公司资质承建鹤壁高中集团示范区中学项目。
本院认为:被告宋现松将河南全智教育鹤壁中学1#楼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进行了具体施工,被告宋现松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宋现松已向原告支付2010000元(1890000元+120000元=2010000元),工程总价款为2516556元(350元/平方米×7190.16平方米=251655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06556元(2516556元-2010000元=506556元),根据《工程大清包劳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主体封顶,按已完工程量的200元/平方米支付工程款,2、二次结构结束,按已完工程量的70元/每平方支付工程款,3、粉刷全部完成付到已完工程量总造价的90%,4、全部结束交工,支付全部承包工程量总价的97%,交工后剩余3%一年内付清”,双方虽未明确涉案工程何时竣工验收,但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宋现松支付剩余工程款40655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本院无法核实,故本院对原告***请求以4065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宋现松支付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已缴纳保证金10万元,主体结构结束后退5万元,二次结构工程结束退3万元,装修结束后退2万元”,本案中,涉案工程装修时间虽未举证证明,但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被告宋现松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已经达成,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宋现松返还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告***与被告宋现松并未就保证金逾期返还约定利息,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胜隆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款项也没有通过该公司账户支付,故胜隆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河南全智教育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被告河南全智教育公司尚欠34848.75元未付,故被告河南全智教育公司应在欠付34848.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现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6556元及利息(以4065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全智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34845.75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宋现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4814元,由被告宋现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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