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8193号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9号。
法定代表人:魏曰刚。
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运强。
被告:**,男,汉子,1984年10月2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7080元,由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月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