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616号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9763016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83743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俨,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原告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7,由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