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帆旗大厦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国土局家属院门面房北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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