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鹤山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达分公司,住所地: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矿内。
负责人苗会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住所地:鹤壁市教场村东三矿广场。
负责人***,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红广,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矿务局三矿修建队,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汽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该修建队队长。
第三人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全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路光伟,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达分公司、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被告鹤壁矿务局三矿修建队、第三人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路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达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达分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达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孙广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