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572号
原告顾**,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5岁。
被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全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璐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辛红娟